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与就业创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23

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与就业创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德政字〔201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健全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体制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与就业创业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经济发展和就业创业联动机制

1.建立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和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经济发展速度时,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的就业比重、稳定制造业就业比重、发展新兴产业和民营经济,持续扩大就业规模;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综合运用财税、产业、金融等各项经济调节手段促进就业。(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负责)

2.建立经济转型升级结构优化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紧扣推进转型升级融合发展这一主线,建立健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就业扩大机制、素质就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互动机制,实现经济转型发展和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在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其稳定就业的主导作用,协调发展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持续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新项目、新产业,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岗位,更好地满足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需求;要抓住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契机,加快推进“一区四基地”建设,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空间;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要进一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要着力破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经济转型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支撑;加大职业培训力度,继续推行“四单式”培训模式,实现培训项目与用工市场的快速、精准对接,充分满足转型升级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提高劳动者的培训就业率。(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负责)

3.建立经济发展与创业联动机制。大力推进大众创业,通过深化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消除不利于创业的各种制度束缚,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财税政策扶持,搞活金融市场,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新动力。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提供新动能。(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建立建设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

4.实现项目招商、审批与就业联动。各类项目招商洽谈时,要把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作为建设项目引进评估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招商引资达成初步意向后,在招商协议中应明确招用我市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岗位和人数。在项目审批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效益评价”部分,对项目实施可能对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力培训等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如发现有负面影响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在立项、管理、后续保障中予以统筹考虑。(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5.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就业影响评估跟踪制度。从2015年起,市、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安排确定重点建设项目时,应全面评估项目对就业的正、负面影响,对吸纳劳动者数量多、就业质量高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建立建设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内建设项目进展及劳动用工、职业培训等需求,通过举办招聘会、人才引进、劳务合作等形式,为建设项目提供有针对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同时,通过落实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稳岗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残疾人、被征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市县两级发改、人社部门负责)

6.建立土地征收与就业联动机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增加的,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指导项目落地园区、街道(乡镇)及时摸清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需求等,结合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分流方案,报县(市、区)政府审定。(市县两级人社、国土资源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

7.建立建设项目与职业技能培训联动机制。实施建设项目技能人才储备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劳动用工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技能人才供给状况,组织职业培训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对接,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对建设项目开展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可以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岗补贴可以用于企业开展职工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从2015年起,将辖区内因建设项目造成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县两级人社、财政部门负责)

8.建立信息分析机制。要充分利用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建设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分析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汇总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及需求、建设项目劳动用工、职业培训需求等相关共享信息,及时录入系统进行评估分析,将分析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预测就业形势、研究就业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做好配合,主动提供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等相关数据资料。(市县两级人社、发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三、建立重要政策与就业创业联动机制

9.政策制定与就业创业联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改革发展、宏观调控、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方面政策时,要统筹考虑政策实施可能对就业吸纳能力、公平就业、就业创业环境、就业质量等产生的影响,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级发展改革、经信部门在拟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计划等重要经济政策时,要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县市区政府负责)

10.政策实施与就业创业联动。各牵头部门要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就业创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如出现引发失业风险、劳动权益纠纷和影响就业创业环境等严重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并落实好相应的就业创业政策。(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健全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机制

11.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继续将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各级政府“一把手”工程,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加大占比权重,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抓好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负责)

12.健全就业联动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定期研究项目招商、项目建设、重要政策等情况,及时商讨解决就业创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就业创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作,充分调动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新格局。(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负责)

13.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资金,进一步加大对促进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建立资金正常投入增长机制。统筹规范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及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强化资金预算执行监督和使用绩效评估,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