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市直各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和文艺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特别是中央文艺工作座谈会后,一系列文艺发展新举措、新规划陆续出台,成为党中央治国理政新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规范、引导和促进全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扶持,我市设立文艺精品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我部制订《佛山市文艺精品专项扶持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

2018年7月27日


佛山市文艺精品专项扶持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佛山市文艺精品扶持工作,推动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繁荣发展佛山文艺事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广东省文艺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考核实施意见》(佛府办〔2011〕4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指导意见》(佛府办函〔2013〕7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原则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3.向列入国家、省、市重大文艺规划的项目倾斜,向入选省级以上重大文艺评奖扶持的项目倾斜,向佛山本土原创的优秀文艺项目倾斜;

4.公平公开、科学规范、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绩效优先。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由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管理的佛山市文艺精品扶持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结项、撤销、终止、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扶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属于文学、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舞台艺术(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广播剧、音乐(歌曲、交响乐<含民>)、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文艺评论等文艺门类之一,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对繁荣佛山文艺事业、传播佛山城市形象具有积极作用的文艺精品项目。具体包括:

1.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反映时代精神的现实题材作品;

2.结合重大时间节点,反映重大历史题材或历史事件的作品;

3.深入挖掘佛山历史文化内涵,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展示地方传统文化,反映佛山文化独特魅力的本土题材作品;

4.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宣传推广佛山城市形象,有利于打造佛山文化品牌、提升佛山影响力的作品;

5.其他在文艺创新上有突出表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对佛山建设更具品质的文化导向型城市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优秀项目。申报作品的创作追溯期,以及创作主题范围,会在当年的申报指南中明确列出。

(二)扶持方式

佛山市文艺精品扶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分为创作扶持、生产扶持、配套扶持、重大主题作品扶持等四种扶持方式。

1.创作扶持:针对处于创作阶段的文学、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舞台艺术、广播剧、音乐、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文艺评论等文艺项目,项目应已有文本或作品雏形,且申请扶持资金应用于采访、创作、研讨、修改、试排、提高等创作性活动。

2.生产扶持:针对处于生产阶段的文学、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舞台艺术、广播剧、音乐、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文艺评论等文艺项目,项目应已有成形作品,且申请扶持资金应用于出版、拍摄、制作、播映、排演、展示、推广等生产性活动。

3.配套扶持:体现我市文艺水准、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版权和荣誉权全部或部分归属佛山市的优秀文艺项目,其作品须已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第一等级以上常设性文艺评奖扶持(附件1),或在文艺领域公认的重要刊物上发表过(附件2),或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重要频道黄金时段播出过,且申请扶持资金应用于结集出版、巡演展播等后期推广活动,以及参加省级、国家级创展演活动的各类文艺项目。

4.重大主题作品扶持:体现重大政治主题,或对于宣传佛山形象有重大影响的作品。

(三)扶持标准

佛山市文艺精品扶持的标准,根据工作职能和扶持重点、项目效益和需求、年度专项扶持经费预算等进行适当调整。单个项目可按不同扶持方式进行连续扶持,但单个项目的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重大主题作品项目,不设扶持资金上限(不超过市财政下达的文艺精品专项资金总额)。

三、项目扶持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1.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根据全市文艺工作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组织编制每年度的佛山市文艺精品扶持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

2.项目征集。佛山市文艺精品扶持公开向社会征集项目。同时,各区、各有关单位按要求组织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申报候选项目。申报项目,应为项目申报主体合法拥有知识产权、能在申报年度内启动并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的文艺项目。由本市单位或个人与外地单位或个人联合创作生产的文艺项目(作品),本市单位或个人须拥有文艺项目(作品)的版权、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曾经申报未获得扶持的项目没有进行重要修改的,不能继续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方式的扶持。

3.项目推荐和审查。申报项目需依照年度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得到项目推荐单位的推荐和通过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的前置审查。项目推荐和审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严格审查的办法,越级申报不予受理。具体流程如下:

(1)区级以下项目申报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单位注册地、个人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区委宣传部、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和汇总,择优推荐报送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

(2)市级各单位及人员按归口管理原则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择优推荐报送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

(3)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全市申报项目统一受理,进行汇总和前置审查。前置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项目评审环节。

4.项目评审。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依照相关规定,在每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启动之际组建“佛山市文艺精品扶持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前置审查的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并报请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审批。

5.立项扶持。扶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在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官方网站和佛山市主要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再印发立项扶持通知,拨付扶持资金。涉密扶持项目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6.重大主题文艺作品扶持。根据重大政治主题委托创作生产的作品,或对于宣传佛山形象有重大影响的作品,可立项申请,进行专家论证,报市委宣传部研究审定,再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项目扶持。

(二)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合同。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设置明确的绩效目标,制定项目合同,并与项目承担主体签订项目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各项任务。

2.资金管理。配套扶持和重大主题作品扶持等两类专项扶持资金在签订项目合同后一次性拨付给项目承担主体;创作扶持和生产扶持的专项扶持资金,按照前期30%、后期70%的比例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主体。其中,前期30%的资金在签订项目合同后一个月内拨付;在签订项目合同半年后,由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中期绩效评价,评价合格者可继续拨付后期70%的资金,评价不合格者由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予以通报,终止项目扶持和停止拨付剩余资金。

3.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主体在每年12月,需按照合同约定填写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并提交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审核。项目实施期间,如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变更、项目合作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承担主体变更、项目资金用途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项目承担主体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后30天内报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合同变更、统计分析、绩效评价等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申请项目终止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审批。

4.对专项扶持资金下达半年后尚未启动,或存在其他问题无法继续开展的项目,将由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终止项目扶持,收回专项扶持资金。

(三)项目验收

1.项目验收。项目完成、项目资金使用完毕或项目合同执行期满的,必须进行验收。项目承担主体应在项目完成后、项目资金使用完毕后或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0天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能验收的,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验收的终止合同并撤销

立项,5年内停止项目承担主体以后申报佛山市文艺精品扶持的资格。项目承担主体在合同执行期限前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2.验收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如下程序验收:

(1)项目承担主体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的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验收材料。

(2)受理验收申请后,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将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或组织项目主管单位及相关文艺、管理、审计、财务等专家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评估。

(3)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综合评估结果和相关意见,将验收结果发文公布。

3.项目的验收结果、绩效评价结果、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作为以后专项扶持资金分配及相关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扶持资金。

(四)监督管理

1.建立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负责对项目实施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考核与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内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落实情况和进行事项报告,配合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2.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对项目承担主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5年内停止其申报佛山市文艺精品扶持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1)虚假申报,骗取扶持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计划任务与项目资金用途的;

(3)截留、挤占、挪用以及非法侵占项目资金的;

(4)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5)不按要求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

(6)不按规定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材料和其他重大事项的;

(7)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员,一律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信息公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

2.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配合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划付,协助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3.区级财政、宣传部门负责配合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

4.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其他

1.年度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扶持项目适用佛山市级多项扶持政策的,遵循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多头申报扶持。

3.各区、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实施相应配套政策,适当配套扶持经费,积极推动文艺精品项目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附件:1.省级以上常设性文艺评奖扶持目录

          2.重要文学类、艺术类刊物名单

          3.扶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