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经研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8〕15号)延用至2026年2月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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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