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扩建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请示》(石核开发执〔2022〕17号)、《关于审查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扩建一期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的请示》(石核开发执〔2022〕77号)及相关附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扩建一期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扩建一期工程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扩建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218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扩建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扩建一期工程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附件: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扩建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家核安全局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山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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