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奖励目的与依据】为鼓励旅游企业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增加广州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函〔2017〕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2017年6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函[2017]79号)颁布实施,其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扶持引客入穗工作,对成功申办主会场落地广州的大型国际性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根据其国际化程度、活动规模及国际影响力,给予申办单位(政府单位除外)资金扶持;对通过邮轮、专列、包机等形式组织客源来穗的旅游机构实行奖励,尤其对组织境外游客入穗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重点奖励,由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奖励政策。


第二条 【实施部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包括奖励资金预算编制、旅游企业奖励申报受理与核实、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解读: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建议删除该局的有关分工。该办法将由我局单独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旅行社的奖励】依法设立、经营的旅行社企业法人或者外地旅行社驻广州分社开展以下经营活动之一的,可以申报来穗旅游奖励:


(一)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1晚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组织接待外地(含港澳台,下同)游客来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1晚以上,且年度内总人次达到3000以上的。


(三)组织接待游客开展“广州一日游”,旅游行程含1个A级收费景区,或者1个A级免费景区和1个收费景区,年度内总人次达到1000以上的。


(四)以包邮轮到广州港口停靠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来穗旅游,并安排邮轮乘客(每艘500人以上)上岸旅游,行程含1个A级收费景区,或者1个A级免费景区和1个收费景区。


(五)以包机直航广州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每架100人以上)来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1晚以上,行程含1个A级收费景区,或者1个A级免费景区和1个收费景区。


(六)以包专列抵达广州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每趟300人以上)来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2晚以上,行程含1个A级收费景区,或者1个A级免费景区和1个收费景区。


解读:一是降低了奖励门槛。对组织接待外地游客来穗旅游的奖励门槛从年度总人次1万降到0.3万;对组织接待“广州一日游”的奖励门槛从年度总人次0.5万降低到0.1万,旅游行程从含2个以上A级景区及2个以上收费景区降低到含1个A级收费景区或者1个A级免费景区+1个收费景区;包专列的游客人数从每趟500人降为300人,同时将游客住宿1晚提高到2晚。二是增加了包邮轮奖励的条件是每艘上岸旅游人数不少于500人。三是取消了排名奖。


第四条 【外国人来穗旅游方式】旅行社可以通过免签、团签、自备签证、72小时过境免签、144小时便利措施等方式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


解读:该条对外国人来穗旅游方式的签证方式进行了说明,有助于指导旅游企业开展来穗旅游业务。


第五条 【统计单位】组织接待外国、外地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游客人次和过夜数进行奖励;组织接待游客开展“广州一日游”的,按游客人次进行奖励;以包邮轮、飞机、专列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来穗旅游的,按邮轮、飞机、专列的数量进行奖励。


解读:本条对旅游企业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情况的统计单位进行了规定,有助于引导旅游企业开展来穗旅游业务。


第六条 【对观光巴士企业的奖励】依法设立、经营的旅游观光巴士企业开通广州旅游观光巴士线路,未领取财政补贴的,可以申报来穗旅游奖励。


解读:本条增设了对观光巴士企业的奖励,旅游观光巴是国外城市最常见的“一日游”服务方式,既可让游客便利观赏城市风光,自由选择到各著名景区游览,又可压缩非法旅行社法经营本地游的生存空间,对规范旅游市场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是城市的最佳旅游名片,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统计对象不重复】对相同的游客统计对象,外地组团社和本地接待社不得同时提出申报,同一旅行社不得同时申报第三条规定的两个以上奖励项目。


解读: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广州市以外的旅行社也可以申报来穗旅游奖励,但实际操作中,来穗游客一般是由外地组团社交给本地接待社的。因此规定了外地组团社和本地接待社不得同时提出申报,可以由他们协商后确定申报单位。


第八条 【奖励标准】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人次第一晚不超过20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次超过3晚的按3晚计算。


(二)组织接待外地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人次第一晚不超过15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次超过3晚的按3晚计算。


(三)组织接待“广州一日游”的,按每人次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包邮轮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艘邮轮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五)包机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架次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六)包专列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趟专列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七)对旅游观光巴企业,每年奖励30万元,实施三年,第四年起不再奖励。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安排来穗旅游奖励资金。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计算,应奖资金总额超出年度预算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预算明细和申报数量合理确定前款的具体奖励标准,也可以根据各申报单位应奖资金的比重,科学统筹分配年度奖励预算资金;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计算,应奖资金总额不超出年度预算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奖励。


解读:一是提高了奖励标准。对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的奖励从每人次每晚10元提高到第一晚不超过20元,并进行阶梯式奖励,鼓励外国游客多在广州过夜。第二晚、第三晚不超过30元,每人次最高不超过3晚;新设对组织接待外地游客来穗旅游按每人次第一晚不超过15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过20元,每人次最高不超过3晚;新设对组织接待游客开展“广州一日游”按每人次不超过10元奖励;包邮轮和包机从每艘(架)奖励1万元提高到3万元,包专列从1万元提高到4万元。二是增设了对旅游观光巴士企业的奖励,每年30万元,只实施三年。


第九条 【统计期限】除2017年的统计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外,游客人次的统计期限为上一年的10月1日至本年的9月30日,称为“本年度”。


第十条 【申报时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该办法每年下发申报奖励的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应当对本年度内相关数据进行统计,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报,逾期申报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解读:为了方便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管理,本次修订将统计期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上一年的10月1日至本年的9月30日,预计以后每年奖励资金可以在第一季度完成支付。


第十一条 【包邮轮包机包专列预申报】


包邮轮、包机、包专列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应当在每艘邮轮、每架包机、每趟专列抵穗后1个月内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当次旅游团队名单、包邮轮出发停泊港、包机起降地、包专列停靠站点及时间、旅游行程及广州港、广州机场、广州铁路等相关部门有关证明资料,供检查核实。未经预申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解读:本条罗列了包邮轮、包机、包专列的预申报的时间和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共性申报材料】旅行社企业申报来穗旅游奖励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 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申报表;


(三) 营业执照副本;


(四)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五) 旅游团队操作计划书或工作单;


(六) 旅游团队行程单;


(七) 旅游团队收入(含外汇收入)与支出凭据(交通票据、景区结算单、酒店住宿结算单等);


(八) 旅游团队人员名单(包括每名游客的旅游团号,身份证、护照、回乡证或台胞证号码);


(九) 旅游团队导游出团通知书;


(十) 与有旅游包车资质的客运公司的往来租车记录(租车协议或确认件),或自用本单位旅游包车行车记录(含调度记录、驾驶员出车记录、团队用车记录、结算记录等)。


第十三条【个性申报材料1】申报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穗外国旅游团队组接人数情况汇总表;


(二)与有关境内外旅行社的业务合作合同及旅游团队确认书(含往返日期、航班号、班次、入住酒店名称、团队报价、人数等);


(三)团队名单表或144小时团队名单表(经边检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个性申报材料2】申报组织接待外地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穗外地旅游团队组接人数情况汇总表;


(二)与有关境内外旅行社的业务合作合同及旅游团队确认书(含往返日期、航班号、班次、入住酒店名称、团队报价、人数等);


(三)游客乘坐的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凭据(含承运公司、航班号、班次、日期等,大交通不是申报单位安排的,该项资料不用提交)。


第十五条【个性申报材料3】申报组织接待游客开展“广州一日游”奖励的,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一日游”旅游团队组接人数情况汇总表;


(二)与有关旅行社的业务合作合同及旅游团队确认书,或与游客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及其发票;


(三)团队行程单(在本市招徕散客的,需有游客签名确认);


(四)购买游客人身意外险单据证明(拼团名单表上需注明购买情况记录)。


第十六条【个性申报材料4】申报以包邮轮的形式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穗旅游团队包邮轮情况汇总表;


(二)与邮轮公司或相关旅行社签订的包邮轮业务合同以及报价和确认单;


(三)边检和港口确认的(盖章或出具证明)旅游团队名单表;


第十七条【个性申报材料5】申报以包机的形式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穗旅游团队包机情况汇总表;


(二)与相关航空公司签订的包机业务合同;


(三)与相关旅行社的业务合同及团队确认书(含往返日期、航班号、入住酒店名称、团队报价、人数等);


(四)游客乘坐包机的有效凭据(含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日期、时间)。


第十八条【个性申报材料6】申报以包专列的形式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穗旅游团队包专列情况汇总表;


(二)铁路部门专列开行的相关证明及专用车票(调令及大票);


(三)与铁路相关部门签订的包专列业务合同;


(四)与相关旅行社的业务合同及团队确认书(含往返日期、车次号、入住酒店名称、团队报价、人数等);


(五)游客乘坐专列的有效凭据(含车次、时间)。


第十九条【观光巴申报材料】旅游观光巴士企业申报奖励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与相关营运许可批文;


(二)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3年减亏计划;


(四)每月财务报表。


解读: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均为申报奖励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第二十条【受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审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下一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本年度的核实确认。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核实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要求查看或者补充本办法规定以外资料的,申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公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经审计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单位名单公示在广州旅游网(政务版),公示期不少于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在公示期内对被公示的申报单位及其奖励金额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支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异议处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期内的异议进行复核,申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异议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和申报单位。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申报单位在本年度内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奖励。


申报单位虚构申报材料,骗取奖励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奖励或追回奖励资金,向全行业通报,并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第二十至二十四条规定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程序。


第二十五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5年8月26日发布的《广州市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穗旅发〔2015〕12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解读:明确新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并明确旧办法废止。


广州市旅游局


201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