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变更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变更的申请》(东核司〔2021〕106号)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变更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1)06号)增加附件所列范围。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新增)

  国家核安全局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29日印发

  

  附件  

  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新增)  

堆型、功率

设备类别

核安全级别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活动场所

 

 
 

池式低温供热堆

堆内构件

核安全级

根据设备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条件进行制造,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关大道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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