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加快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高清洁能源消纳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拟在全省组织申报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型储能项目应结合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多元化需求开展建设,有效提升与源网荷储协调互动能力,保障新能源高效利用,提高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本次组织申报的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将纳入《浙江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专项规划》。示范项目总规模100万千瓦,申报项目应符合《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确认为示范项目的,将给予一定的奖补,其中发挥调峰作用的独立储能项目给予容量补偿,联合火电机组调频的项目给予一定用煤量指标,奖补标准按照《实施意见》执行。

二、申报条件

项目布局合理。有助于新能源开发和消纳,提升常规电源调节能力;在关键电网节点、输变电扩容升级困难和极端自然灾害易发区域,能够提高电力系统整体调节能力。

前期准备充分。已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电网侧项目已基本确定电网接入方案。项目于2023年底前开工建设(2022年底前建成投运的优先考虑)。

容量参数符合。发挥调峰作用的独立储能项目,单个项目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联合火电机组调频的项目,单体功率不低于1.8万千瓦,综合调节性能指标Kpd值不低于0.9。其他形式的独立储能电站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技术质量达标。项目主设备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安全方案完备。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须按接入电压等级选择对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等单位。严格消防风险管控,不得使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

引领带动性强。项目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于能够应用本省新型储能相关产业主要设备设施,带动本省产业链发展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工作安排

各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报项目申请表(附件1)、编制项目建议书(附件2)。项目申请材料要求于2月15日前报至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请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于2月18日前完成项目汇总并行文报送至省能源局,同时报送电子版。省能源局将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确定示范项目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联系人:吴光中、冯昊、胡哲晟

联系电话:0571-87052872、87052582

电子邮箱:zjfgwdlc@163.com

附件:1. 新型储能项目申请表

2. 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