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更好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境外重点市场开拓力度,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外经贸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天津市2020年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事项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5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外经处  于澄;
       联系电话:58665523;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纪房余;
       联系电话:23205626)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事项申报指南

  根据外经贸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对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重点方向给予补助
  1.凡我市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并购冶金、化工、汽车、建材、纺织、食品、轻工、电子通信、航空航天、轨道交通和医药医疗行业生产型企业或对境外原有上述行业生产型企业增资的(不含境外资源类项目),对其当年对外投资实际汇出额给予不超过5%的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200万元。
  2.凡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投资或对既有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增加投资,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农林矿权的权属证明的,对其当年对外投资实际汇出额给予不超过5%的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200万元。
  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具体包括农业(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葡萄、苜蓿)、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金、锰、碘、萤石)等。
  3.支持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科技研发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对其当年对外投资实际汇出额给予不超过5%的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200万元。
  以上鼓励方向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地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系采取跨国并购方式获得境外实体企业(非境外中资企业)股权且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入住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的,补助比例上限分别提升1%,上限分别相应提升40万。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比例提升可叠加享受。
  (二)对外承包工程大项目补助
  对企业新签合同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新签合同额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补助。所在地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补助上限分别提升为22万元和55万元。
  (三)对完善我市企业海外经营安全防范体系予以补助
  1.鼓励我市企业投保境外财产险、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救援保险,购买境外安保服务。
  鼓励我市企业或其海外企业、机构投保境外财产险、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境外救援保险和购买境外安保服务,对其发生的保险保费、安保服务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其中:对外投资企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境外救援保险保费全额补助,补助上限120万元;投保财产险保费、购买境外安保服务补助比例不超过50%,补助上限100万元。投资所在地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补助比例上限提升10%,补助上限相应提升10万元。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购买境外安保服务补助参照执行。
  2. 鼓励我市企业建设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分平台
  对我市企业为接入商务部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分平台(以下简称分平台)在境内外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补助,补助上限为20万人民币。具体包括:接入分平台境外项目现场网络硬盘录像机和高速网络摄像机费用;接入分平台境内平台中心管理服务器及视频流媒体服务器、视频监控联网软件和视频运维服务软件费用;已有监控系统为接入平台适配的设备接入网关及平台接入网关费用;接入分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集成及调试服务费用;接入分平台所购买的视频会议账号费用。
  3.鼓励法律、税务、保险专业机构开展企业境外投资专业咨询服务。
  鼓励法律、税务、保险等专业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法律、税务、保险等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引导企业科学研究论证投资决策,有效规避境外各类风险。对为我市企业跨国发展规划、境外投资谋划和具体境外项目实施提供专项服务与保障的我市专业机构给予补助。对我市专业机构每服务我市企业在外设立1家境外企业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对我市专业机构每为我市现有1家境外企业机构提供服务与保障的给予2万元补助。当年同一家我市专业机构享受补助上限为50万元。
  二、企业申请补助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按商务部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3.申请项目适用时间
  对外投资事项: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8月31日前已在境外完成注册,但未实际汇出资本的,可在实际汇出资本当年申请补助。)
  对外承包工程事项:2018年7月1日—2019年8月31日。
  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分平台事项:2018年11月1日—2019年8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开展对外投资重点方向补助
  1.业务资金补助申请及境外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4.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5.资金汇出证明复印件;
  6.账户存根表(开户银行需填写到开户所在支行);
  7.真实性承诺书(承诺原件复印件一致,材料真实有效等)。
  申请资源开发类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农林矿权的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申请入住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补助还需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均需加盖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翻译件。
  (二)对外承包工程大项目补助
  1.业务资金补助申请及项目情况简介的书面报告;
  2. 申报项目明细表;
  3. 项目备案回执或特定项目审批文件;
  4. 项目合同副本商务部分;
  5. 账户存根表(开户银行需填写到开户所在支行);
  6.真实性承诺书(承诺原件复印件一致,材料真实有效等)。
  (三)企业投保境外财产险、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救援保险,购买境外安保服务补助
  1.业务资金补助申请及境外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机构证书)复印件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
  4.境外企业(境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无需提供);
  5.资金汇出证明复印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无需提供);
  6.投保境外财产险、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及发票复印件,购买境外救援保险、境外安保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账户存根表(开户银行需填写到开户所在支行);
  8.真实性承诺书(承诺原件复印件一致,材料真实有效等)。
  (四)我市企业建设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分平台补助
  1. 资金补助申请;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4.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5. 资金汇出证明复印件;
  6. 分平台接入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 账户存根表(开户银行需填写到开户所在支行);
  8. 真实性承诺书(承诺原件复印件一致,材料真实有效等)。
  (五)法律、税务、保险专业机构开展企业对外投资专业咨询服务补助
  1.法律、税务、保险专业机构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书、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3.被服务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境外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4.服务费用发票;
  5.账户存根表(开户银行需填写到开户所在支行);
  6.真实性承诺书(承诺原件复印件一致,材料真实有效等)。
  四、申报程序
  申请项目单位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一楼大厅。联系电话:58366505。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审核,并将对审核结果涉及的企业或机构15%的比例进行抽查确认。
  五、监督检查
  享受“开展境外投资重点方向”、“对外承包工程大项目”补助的企业和“开展企业境外投资专业咨询服务”的法律、税务、保险专业机构,所获财政资金支持应当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专业、有效的咨询服务,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购置车辆等财政资金提供支持的项目,并建立资金收支备查薄,详细记录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的项目、日期、来往单位、票据号等信息并附票据复印件。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