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标准〔2021〕5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湾区标准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等规定,现开展2021年度湾区标准资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湾区标准资助资金项目的主体应为粤港澳大湾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机构,且应为湾区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

  二、资助范围及额度

  2021年度经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研究中心确认的湾区标准,资助额度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时间

  2021年12月6日至12月10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资助资金的单位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湾区标准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五)标准文本原件。

  申报材料须提供纸质件及扫描件。纸质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邮寄至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标服中心,电话020-84003135。扫描件发送至邮箱gdsjj_zhulu@gd.gov.cn。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应当未享受过同类财政资金资助,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二)申请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附件:湾区标准资助资金申请表.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联系人:朱璐,联系电话:020-3883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