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经发〔2020〕197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商务发展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了更好更快落实中央及省级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政策,加快促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有力推进全省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20〕9号)和《关于2020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财外〔2020〕9号)的文件要求,现将2020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 (一)投资促进 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到资。鼓励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台湾百大企业来闽设立总部。鼓励各设区市(实验区)多种方式开展招商工作。鼓励各地围绕我省三大主导产业、八大战略新兴产业,以及十大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制定出台实际到资等外商投资促进政策(见附件1)。 2.支持“百大境外投资项目”高质量发展。支持“两国双园”和境外合作区建设。支持做大做强对外承包工程。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助力脱贫攻坚。支持企业防范境外安全风险。支持境外联络服务平台建设(见附件2)。 (二)促进内贸发展 3.支持各地根据《福建省美食街(城)创建评审办法(试行)》,积极创建和申报福建省美食街(城)。对经福建省美食街(城)创建评审办公室评选认定的福建省美食街(城)给予奖励。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为家政员办理商业保险,鼓励实行员工制,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进行分档次奖励,对长期受雇于某一员工制家政企业的优秀家政员进行奖励(见附件3)。 4.支持建设一批省级示范商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商圈繁荣发展。支持建设培育一批工贸型、农贸型和省际商务特色镇,促进商贸流通与当地特色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商贸振兴(见附件4)。 (三)支持优化商务发展环境 5.对外贸易集装箱码头泊位、外贸散杂货码头泊位,以泊位为单位,结合现场实地考评,根据吞吐量、近年运量增长率、营商环境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分前四名的泊位经营单位予以奖励(见附件5)。 二、资金申报时间和联系方式 (一)2020年利用外资专项资金 请于2020年7月10日前将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区经发局922室(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9层)。电子档案扫描后发送至邮箱:jfjswc@163.com。联系人:卢翠翠,联系方式:0591-23163041。 (二)2020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 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材料一式四份提交至区经发局922室(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9层)。电子档扫描后发送至邮箱:jfjswc@163.com。联系人:卢翠翠,联系方式:0591-23163041。 (三)2020年商贸服务业资金 请于2020年6月20日前将材料一式五份提交至区经发局922室(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9层)。电子档扫描后发送至邮箱:jfjswc@163.com。联系人:王萍,联系方式:0591-23163045。 (四)2020年省级示范商圈和商务特色镇资金 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材料一式七份提交至区经发局922室(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9层)。电子档扫描后发送至邮箱:jfjswc@163.com。联系人:王萍,联系方式:0591-23163045。 (五)2020年优质外贸集装箱码头泊位资金 请于2020年6月20日前将材料一式四份提交至区经发局口岸处(金井口岸服务大楼6层)。电子档扫描后发送至邮箱:ptgwhkab@163.com。联系人:周婷霞,联系方式:0591-62530118。
附件:1.2020年利用外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2020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3.2020年商贸服务业资金申报工作要求 4.2020年省级示范商圈和商务特色镇资金 5.2020年优质外贸集装箱码头泊位资金申报指南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20年6月8日 附件1
2020年利用外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到资项目 1.申报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 2.支持内容 对新设(含增资)外商投资企业(除房地产业、金融业项目外)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外方累计实际到资不少于500万美元,按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其中,①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实际到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外资并购,以及投资国家2018年以来新开放领域(包括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维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等领域,以及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增值电信、演出经纪机构、农业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等,按1.5%给予奖励。②2020年上半年外方实际到资金额达3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1.5%对2020年上半年外方实际到资金额给予奖励。 3.申报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外国投资者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累计实际到账资金不少于500万美元(以到资当日汇率换算,下同),且至少有一笔资金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区间内到资。最后一笔到资资金已纳入2020年6月外资到资统计的,到资截止日期可放宽至2020年7月10日。先到资再办理注册登记的上市股份制公司,如其领取营业执照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最后一笔到资时间可放宽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 (3)符合条件但扣减已支持部分后的到账资金不足500万美元的项目不予支持;增资项目到资金额需扣减增资前未缴足注册资本部分; (4)不支持使用股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 4.申报材料 (1)2020年企业到资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1); (2)企业新设(或增资)时点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到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其中,以现汇出资需附银行询证函,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需附公司新章程、股东会决议、增资上一年度及增资后财务报表。 (二)跨国公司总部项目 1.申报主体 跨国公司总部。 2.支持内容 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台湾百大企业来闽设立综合性总部或营运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职能总部,有实体运作,且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按3%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3.申报条件 (1)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投资方须为2017-2019年上榜美国《财富》杂志的境外世界500强、上榜台湾中华征信所混合排名前100的台湾百大企业或者经权威机构认定的全球行业龙头企业; (3)总部实际到资金额达500万美元,有一笔到资时间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有实体运作,且未享受过企业到资奖励; (4)与企业到资项目不重复享受。 4.申报材料 (1)2020年跨国公司总部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到资的验资报告原件(需附银行询证函、企业实体运作财务报表); (4)如投资方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需提供权威机构认定为行业龙头的证明材料。 (三)投资促进政策项目 1.申报主体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2.支持内容 各设区市(实验区)围绕我省三大主导产业、八大战略新兴产业,以及十大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已制定出台实际到资等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且2019年实际到资实现正增长的,按政策资金支出总额的50%给予奖励,增幅10%(以上)的,按60%给予奖励。 3.申报条件 (1)已制定出台实际到资等外资投资促进政策; (2)2019年实际到资实现正增长; 落实相关投资促进政策,给予外资企业2019年度实际到资等资金支持。 4.申报材料 (1)2020年投资促进政策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3); (2)已出台的外资投资促进政策文件复印件; (3)落实有关政策的资金拨付通知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招商工作奖励项目 1.申报主体 有关招商机构。 2.支持内容 (1)支持发挥省、市、县(区)“9+1+40”招商工作平台作用,通过共享招商资源和平台,加强部门间交流互助,促进我省招商工作开展。对创新招商模式,积极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且年度实际到资达一定规模的县(区)招商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励; (2)支持引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对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且外方有实际到资的,每个项目给予招商部门一定的资金奖励。新冠病毒肺炎期间,鼓励采取“线上招商”、“在线洽谈”等形式开展招商工作。其中,对投资总额5亿(含)美元以上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对投资总额1-5亿美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对符合项目投资总额门槛条件至1亿(不含)美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30万元; (3)支持各设区市(实验区)或县(区)和省商务厅联合开展的境外招商活动,给予相关招商部门不超过30万元经费补助; (4)支持市、县(区)商务部门开展产业链招商,梳理重点产业链、编制产业链招商项目和境外招商宣传资料、开展产业链招商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条件 (1)项目发生时间(包括落地项目工商登记注册和外方到资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第一项支持内容要求:①县(区)招商机构举办2场以上专场招商对接活动,与境外客商达成5个以上合同或意向项目(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举办1场以上专场招商对接活动,与境外客商达成2个以上合同或意向项目);②2019年实际到资规模不低于5亿元(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2019年实际到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的县(区)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 (3)第二项支持内容投资总额门槛要求:①制造业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500万美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以及2017-2019年上榜美国《财富》杂志的世界500强、上榜台湾中华征信所混合排名前100的台湾百大企业项目,省“五个一批”外资项目不低于1000万美元);②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4)第三项支持内容主要针对某一设区市(实验区)或县(区)和省商务厅联合开展境外招商活动; (5)第四项支持内容要求推动一个及以上相关产业链的外资项目落地; 4.申报材料 (1)第一项支持内容:①2020年招商工作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一)(附件1-4)②招商工作情况总结;③举办专场招商活动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活动通知、影像资料、总结报告等;④合同或意向项目情况简介及相关佐证材料; (2)第二项支持内容:①2020年招商工作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二)(附件1-5);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到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者提供FDI入账登记表和出资证明(复印件); (3)第三项支持内容:①2020年招商工作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三)(附件1-6);②开展省市或省县联合境外招商的有关文件;③招商活动总结; (4)第四项支持内容:①2020年招商工作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四)(附件1-7);②专项产业规划或产业发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产业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产业链主要缺失环节、产业发展趋势、补链强链的招商目标等内容);③相关产业招商项目册;④落地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⑤如有开展产业链专场招商活动,请另附开展产业链招商专场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有关文件、影像资料、活动总结等),供审核项目时,作为拟重点支持的参考依据; (五)外资企业高管人员奖励 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属地原则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企业2019年缴纳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构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奖励。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部分的,经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申请,由省、设区市财政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具体落实方案由有关县(市、区)商务、财政等部门制定并实施。各县(市、区)商务和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结算申请报告及奖励兑现文件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注意事项 (一)以上凡涉及投资总额、实际到账资金门槛的项目,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其所在设区市最低标准的50%执行。 (二)请各单位按照上述项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以及项目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对是否重复申报本项资金或省级商务其他同类专项资金严格把关;市级财政部门主要加强程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审核。初审完成后,两局应在2020年7月20日前联合行文,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省商务厅外资处。 (三)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公章,编制目录,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附件:1-1.2020年企业到资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1-2.2020年跨国公司总部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1-3.2020年投资促进政策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1-4.2020年招商工作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一) 1-5.2020年招商工作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二) 1-6.2020年招商工作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三) 1-7.2020年招商工作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四) 附件1-1
2020年企业到资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1-2
2020年跨国公司总部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1-3
2020年投资促进政策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1-4
2020年招商工作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一)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1-5
2020年招商工作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二)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1-6
2020年招商工作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三)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1-7
2020年招商工作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四)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2
2020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开展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已在境外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协议已生效。 (二)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通过备案(核准),并开展相关业务。 (三)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无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列入黑名单。 (四)积极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工作,履行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和信息报告义务,配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落实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相关规定。 (五)境外投资企业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实际投资且数据已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统计月报系统。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百大境外投资项目”高质量发展 对纳入全省商务主体工程的“百大境外投资项目”,即投资制造业、农林牧渔业和资源能源开发等行业,备案投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含)的项目,给予省内投资主体以下政策支持: 1.鼓励境外项目加快建设、投产。对企业以货币和实物对外投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5‰、最高200万元予以奖励。 2.鼓励境外投资带动国内相关行业发展。对境外投资企业从境内购买并运出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由境内口岸到境外口岸的运费、保费,按照不超过2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3.鼓励境外投资企业回运资源性产品。对境外农林牧渔业和资源能源开发项目将其权益产量以内的资源性产品回运国内,由境外口岸到境内口岸的运费、保费,按照不超过2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以上所称资源能源开发业对应的是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采矿业(行业门类代码B)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门类代码D)。 (二)支持“两国双园”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4.鼓励建设“两国双园”。对牵头建设“两国双园”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一次性给予开发区管委会200万元支持,专项用于推进境外园区建设的有关工作。 5.鼓励境外合作区高起点规划。对委托国内有城乡规划或工程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合作区规划的费用,按照不超过20%、最高20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6.鼓励境外合作区加强招商。对合作区招商的宣传资料制作的费用,按照不超过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三)支持做大做强对外承包工程 7.鼓励做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对企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按照完成营业额情况予以奖励。完成500万美元以上(含),增幅不低于10%的,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完成5000万美元以上(含),增幅不低于5%的,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对咨询、设计、监理类项目,完成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含),规模实现增长的,每10万美元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8.鼓励对外承包工程带动省内相关行业发展。对境外工程项目所需物资材料和自用物品从境内口岸到境外口岸间的运费、保费,按照不超过2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四)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助力脱贫攻坚 9.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招收并外派我省户籍劳务人员的,按照实际派出人数,给予300元/人的培训费用补助。派出劳务人员户籍为国家级贫困县及我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补助标准按照600元/人执行。 (五)支持企业防范境外安全风险 10.鼓励企业审慎稳妥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企业为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在项目通过备案(核准)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前期费用,按照不超过50%、最高20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以上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支出的费用,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支出的费用,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所支出的费用,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11.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防范风险。对企业为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按照不超过5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12.支持企业为派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对企业为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中方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的费用,按照不超过5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六)支持境外联络服务平台建设 13.对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建设要求,完成“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分平台建设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建设费用50%的补助。 申请第5-6条和第10条政策支持的项目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执行、发生或完成,除此之外的项目应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发生或完成。单家企业从本专项资金合计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500万元,属于合作区牵头建设企业的,合计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0万元。 三、申报、资金拨付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在我省(不含厦门市)注册的央企子公司及省属国有企业均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申报。 (二)请企业根据《2020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1)准备申报材料,并于6月31日前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所在设区市商务局(外经科、处)和财政局(外经科、处)。 (三)各设区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zxzj.mofcom.gov.cn/)填报申请企业申报的相关内容(由各设区市商务局填报),于7月15日前由两局形成书面联合请示件,连同企业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商务厅(外经处)。 (四)省商务厅、财政厅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对境外项目开展实地抽查。 (五)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对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支持金额,确定扶持比例。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予以重复支持。 (六)企业收到财政支持资金款后,须在一周内向省商务厅(外经处)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附件2-6)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李倩、唐宁(对外投资),联系电话:0591-87571808 、87810581 联系人:省商务厅 郭华(工程、劳务),联系电话:0591-87270316 联系人:省财政厅 薛承财 ,联系电话:0591-87097592
附件:2-1.2020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2-2.资金申报说明表 2-3.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2-4.劳务人员培训考试补贴明细表 2-5.资源回运、物资运出费用单据明细表 2-6.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 附件2-1
2020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2-2
资金申报说明表
备注: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若由授权人签署,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2.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补贴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3.单位性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单位。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填写海关编码。 附件2-3
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申请单位名称:
备注:1.折算汇率按2019年年末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2.支付凭证、费用合同、费用发票金额不一致时,取最小值; 3.“申请单位实际投资额或工程完成营业额”列,境外投资企业填写实际投资额,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填写完成营业额,劳务企业无需填写; 4.申请投资奖励、承包工程奖励的,不必填写“支付凭证”和“费用凭证”栏。 附件2-4
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考试补贴明细表
申报单位名称:
备注:1.如涉及扶贫开发重点县,须做两张表格,一张为非扶贫开发重点县明细表,一张为扶贫开发重点县明细表(扶贫开发重点县明细表须附表中每位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务人员名单不能重复; 3.出境工作证明情况中,劳务类别包括:对台渔工、港澳劳务、海员和远洋渔工、其它劳务。对应可提供的证件名称为:对台渔工提供《大陆地区渔船船员来台履行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许可证》或《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港澳劳务提供工作准证;海员和远洋渔工提供出境签章或护照工作签证;其它劳务提供护照工作签证或工作准证。工作准证、出境证和护照工作签证应体现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签发。 附件2-5
资源回运、物资运出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项目
资源回运、物资运出费用单据明细表-海运项目
备注:1.实际以外币支付的运费及保险费按照2019年年末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在合计栏中填列。如果是人民币支付直接填人民币金额; 2.购货发票、提单项目、运费发票、保险费用发票中的数量单位未标注,由申请企业自行填写数量单位。一般木材回运数量单位填写立方米,渔业和矿业数量单位填写吨。由企业自行填列。 附件2-6
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
福建省商务厅: 我单位已收到拨付的2020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XXX万元。我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信息确认如下:
备注:1.请用单位正式行头纸打印; 2.确认函请扫描报送,扫描件可发送到邮箱wjc@swt.fujian.gov.cn或通过各业务qq群直接发送。 附件3
2020年商贸服务业资金申报工作要求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积极配合商务和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调查问卷); (三)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项目(含各类费用)应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发生的(以凭证日期为准); 二、项目法资金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1.福建省美食街城 支持各地根据《福建省美食街(城)创建评审办法(试行)》(闽商务服务业〔2015〕28号),积极创建和申报福建省美食街(城)。对经福建省美食街(城)创建评审办公室评选认定的福建省美食街(城)每个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家政服务业 (1)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为家政员办理商业保险,按缴纳保费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60元/年·人。 (2)鼓励实行员工制,对员工制家政员100人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进行分档次奖励。其中,100人(含)以上200以下的,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人,叠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3)对受雇于某一员工制家政企业半年以上的优秀家政员进行奖励。由员工制家政企业按不超过员工数5%的比例向福建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推荐报送。对经福建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评审认定的优秀家政员每人给予最高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资金均拨付到企业。其中,优秀家政员奖励金由企业拨付至获奖个人。 员工制家政企业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第(六)条认定。家政企业和家政员工信息均须录入商务部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格式:申报材料封面应注明“2020年福建省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项目具体名称、申报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并按目录页码顺序装订成册。 基本材料:(1)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达到或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2)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说明表(见附件);(3)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已换取“三证合一”证照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换取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依申报项目不同,家政服务业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基本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如下相应的项目材料: 1.商业保险补助:保险公司的保单及发票复印件;企业与家政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员工银行工资流水凭证(连续6个月)复印件;家政企业和家政员工录入商务部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证明(截图)。 2.员工制家政企业分档奖励:企业与家政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员工银行工资流水凭证(连续6个月)复印件;企业为家政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凭证复印件(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缴纳社会保险费);家政企业和家政员工录入商务部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证明(截图)。 (三)申报评审程序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推荐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送省商务厅3份,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商务厅 彭涌泉,联系电话:0591-87270151
附件4
2020年省级示范商圈和商务特色镇 资金申报工作要求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建设省级示范商圈。通过建设一批省级示范商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商圈繁荣发展。项目资金重点支持: 1.引品牌。鼓励引进品牌之家、旗舰店、直营店、概念店等新型业态,实现多种业态有机衔接,推动以零售为主的单一商业功能向融合销售、体验、休闲、娱乐、定制、老字号文化等新型复合功能转变。引导商贸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品牌运营商的合作,引进更多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和高端商品、时尚品牌,为商圈注入更多的“国际元素”,形成突出的品牌凝聚效应和强大的辐射带动能力。 2.促消费。加强宣传推介,创新营销方式,借力“5.18”、“6.18”、“双十一”等,积极举办各类主题购物节会、展会等,打造具有国内广泛影响力,并具有地方标志性意义的节庆活动,营造消费氛围、激发消费需求。尝试通过补贴促销活动、租金、用电等途径,降低商圈内企业运营成本。 3.优化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广场、绿地、公厕等公用设施,完善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打造“智慧商圈”,提升商业空间品质,营造便捷、舒适的消费环境,拉动商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断增长。 (二)建设省级商务特色镇。在全省继续建设一批工贸型、农贸型和省际商务特色镇,促进商贸流通与当地特色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商贸振兴。工贸型特色镇,重点选择以当地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手工业、传统工艺制造业为依托,推动产贸结合,以贸促产。农贸型特色镇,重点选择农林牧渔种养殖主业突出、市场占有率较高、物流集散基础较好的乡镇,推动形成以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产业链为基础的现代流通工程,促进农商互联、产销对接。省际特色镇,重点选择位于我省与浙赣广三省交界区域、商贸基础较好的乡镇,鼓励其借助省际边缘区位优势,大力发展商贸业,形成区域性的商贸流通集散地,密切省际商贸往来。项目资金重点支持: 1.建设完善商业业态。开展规划建设提升商贸特色街、农贸市场、超市、餐饮、住宿等商业业态和设施,完善综合配套服务。 2.建设乡镇流通网络。充分发挥供销、邮政等网点资源,着力构建农村“商品流通、日用消费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收购、生活服务、商务信息服务”六大网络体系,积极发展特色产品销售市场。 3.建设乡镇微型商圈。围绕镇域主导产业和自身特色,按照 “规模适度、业态齐全、管理规范、整洁亮丽、安全便利”理念打造乡镇中心商业集聚区,提倡建设能够展示集镇形象、聚集人气商气的小型商业综合体,建设乡镇微型商圈,满足农村消费需求。 二、申报条件 (一)省级示范商圈 1.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2.商圈所在设区市已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对商圈有明确的空间界定;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商圈工作,已建立商圈协调管理机构或机制,并建立了相应的商圈内企业统计制度。 3.申报商圈已列入福建省百个重点商圈名单,福州、厦门、泉州三地申报商圈内限上商贸企业201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下同),其他设区市达20亿元以上,2019年社零增长率达12%以上;在当地商圈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示范作用。 4. 福州、厦门、泉州三地申报商圈须拥有1个以上年销售额达3亿元以上、其他设区市达2亿元以上的主力店。 5.2019年已举办多次营销活动,其中至少1场大型营销活动。 对原苏区县(市、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推荐的商圈,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省级商务特色镇 申报主体为镇(乡)人民政府。 申报乡镇至少有1个以上主导特色产业,优先推荐当地龙头产业所在乡镇。 申报乡镇第三产业增加值总额或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位居所在县市区前五位。 申报乡镇商业业态较为齐全,能基本满足购物消费、生活服务、休闲娱乐三大功能。 对原苏区县(市、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辖区内的特色乡镇,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程序。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商务局、财政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商圈和商务特色镇申报工作,确定推荐名单,按时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定。福州、厦门、泉州各推荐2个商圈,其他设区市各推荐1个商圈;各设区市可推荐2-3个商务特色镇。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 (二)审核公示。省商务厅联合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拟定出候选省级示范商圈和商务特色镇名单,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三)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正式公布首批省级示范商圈名单和商务特色镇名单。 (四)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将给予省级示范商圈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不高于500万元的资金支持,给予省级商务特色镇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以上两项不含厦门市),用于开展有关建设工作;建设周期为2年,以发文公布日期为起点。 四、申报材料 (一)省级示范商圈 1.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和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推荐报告; 2.省级示范商圈申报表和建设方案(附件4-1、4-2); 3.与申报条件相符合的有关佐证材料,包括机构设置文件、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文件、商圈商品销售额统计文件、促销活动等的佐证资料。 (二)省级商务特色镇 1.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和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推荐报告; 2.省级商务特色镇申报表和建设方案(附件4-3、4-4); 3.与申报条件相符合的有关佐证材料,包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证明、主导特色产业发展情况、乡镇商贸发展情况等佐证资料。 设区市商务局于申报日期截止前向我厅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五份,A4纸胶印成册,加盖骑缝章)。
联系人:省商务厅 陈秋明(示范商圈),联系电话:0591-87817354 联系人:省商务厅 陈勋胜(商务特色镇),联系电话:0591-87831031 联系人:省财政厅 林明球,联系电话:0591-87097750
附件:4-1.省级示范商圈申报表 4-2.省级示范商圈建设方案纲要 4-3.省级商务特色镇申报表 4-4.省级商务特色镇建设方案纲要 附件4-1
省级示范商圈申报表
*以上请填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或统计的2019年数据 附件4-2
省级示范商圈建设方案纲要
一、商圈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商圈四至范围、面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客流量,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主要项目分布情况等。 二、推进商圈建设的工作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促进商圈发展的规划、政策制定情况; (二)商圈管理体制和机构建设情况; (三)商圈内活动开展情况。 三、商圈建设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目标; (二)建设主要任务和投资规模; (三)推进措施; (四)建设时间进度(2年内)。
附件4-3
省级商务特色镇申报表
*以上请填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或统计的2019年数据
附件4-4
省级商务特色镇建设方案纲要
一、乡镇基本情况 乡镇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乡镇商贸发展情况 (一)主导(特色)产业发展情况、商贸产贸融合情况等; (二)乡镇商业业态、流通网络和微型商圈等建设发展情况。 三、特色镇建设方案 (一)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 (二)建设主要任务和实施进度安排; (三)具体推进措施; (四)建设时间进度(2年内)。
附件5
2020年优质外贸集装箱码头泊位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奖励条件 1.码头泊位经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码头客货运相关业务资格; 2.码头泊位经营单位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无安全生产不良记录,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报截止日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3.码头泊位已被列入省商务厅(口岸办)《“百强”开放码头泊位培育名单》; 4.码头泊位发展情况良好,2019年外贸集装箱码头泊位吞吐量大于3万TEU,外贸散杂货码头泊位吞吐量大于100万吨; 5.口岸营商环境良好,有对外公布完整的码头收费清单,提效降费显著,通关便利,无重大码头服务投诉。 二、评审办法和奖励标准 省商务厅(口岸办)将组织专项评审,结合现场实地考核,依据吞吐量、吞吐量增长率、营商环境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综合评分前四名的码头泊位经营单位(不含厦门)予以奖励。 评审办法:以2019年外贸吞吐量增长率和单泊位外贸吞吐量为依据。其中,单泊位外贸吞吐量是指同一码头包含多个连片泊位的,以泊位为单位,计算泊位平均外贸吞吐量。排名采用得分制,满分100分,由增长率得分(40分)和单泊位吞吐量得分(60分)汇总。增长率得分标准:每1%得1分,封顶40分(40%以上满分),负增长不得分;单泊位吞吐量得分标准:每1万标箱或10万吨散杂货得1分,封顶60分(60万标箱或600万吨散杂货以上满分)。 奖励标准:集装箱和散杂货码头泊位各评出前四名,分别奖励100万元,两类合计800万元。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遴选码头泊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码头泊位,由码头泊位经营单位向所属设区市口岸办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口岸办为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责任主体,组织做好项目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重点按照申报奖励条件的要求做好核查,财政部门主要加强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设区市口岸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于6月31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口岸办)口岸管理处和省财政厅外经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码头泊位经营单位情况说明,须注明申报的奖励类型(集装箱类或散杂货类);(2)经港口管理局、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确认的近两年(2018年-2019年)码头泊位外贸吞吐量数据;(3)下一阶段码头泊位经营思路和拟采取的提升外贸运量的措施。 (二)资金审核拨付。省商务厅(口岸办)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并联合省财政厅做好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三)资金使用范围。奖励金应当用于扩大再生产,包括吸引和扩大出口货源、拓展物流腹地、发展口岸经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建设智慧码头、加快“关、港、贸”融合等,不得用于工资奖金的发放与非经营设备购置等与促进商务(口岸)高质量发展无关的领域。 联系方式:省商务厅(口岸管理处),0591-87833136 省财政厅(外经处),0591-8709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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