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函〔2022〕58号
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77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申报工作质量,现就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外省已开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下同)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外省没有开展的首创医疗服务项目,由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向医保部门申报。其中,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向自治区医保局申报;市、县公立医疗机构向各市医保局申报,并由各市汇总审核后以市为单位按申报材料清单模板(详见附件1),将相关申报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打包报送至自治区医保局指定电子邮箱(gxzcc2018@163.com)。
自治区医保局已公布临时收费代码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具备开展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已初步建设完成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后续申请新增项目统一使用价格管理子系统申报。(具体启用时间另文通知)
二、申报材料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申报新增项目时应按要求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请示。请示中须说明所申报项目不属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31号)规定不得开展的项目,以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20〕1号)所禁止的项目。属于限制性项目的,需附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表》复印件。
(二)广西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存档表(详见附件2);
(三)属外省已开展的项目,提供所参照的外省省级文件(并在该文件中标记出申报项目的出处);
(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明细汇总表(1份可编辑版、1份盖章版);
(五)首创的医疗服务项目、壮瑶等民族医项目除上述(一)至(四)项之外,还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详见附件4)。
三、申报时间
各市自行明确接收申报材料的具体时间,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以及各市汇总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应于每年5月、11月的15日起至月底止向自治区医保局申报。
对疫情突发事件等实际需要新增的项目,可临时申报,特事特办。
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材料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的新增项目在自治区医保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三)适时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新增项目集体评审,必要时开展临床调查;
(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结合相关意见对新增项目集体审议;
(六)将集体审议通过的项目报国家医保局审核,并申请国家统一标准收费编码。
国家医保局同意后,自治区医保局将以文件的形式印发执行并在自治区医保局官方网站发布。各市医保局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自治区医保局发布的结果通知本市相关医疗机构,并按要求执行。
五、其他事项
各市、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齐全。相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桂医保发〔2019〕31号文和本通知附件1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应报必报内容以及公章、负责人签字等相关手续不遗漏。
逾期未报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程序不完备的申报项目,视为无效申报,不予受理。
本通知执行中如国家或自治区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模板
2.广西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存档表
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明细汇总表
4.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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