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自治区财政支农补助市县农业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支持各地开展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促进我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977号)等要求,我厅制定了《2020年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316

2020年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

项目实施方案

 

20191231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977号),安排了非统筹整合类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开展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为高标准、高水平推进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带动我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农场培育计划(2019—2022年)》文件精神,坚持示范带动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我区家庭农场,推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目标任务

2020年,选择柳城县、融安县、兴安县、永福县、灵山县、桂平市、容县、博白县、陆川县、平果县等10个县(市、区)实施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项目。通过示范创建,使项目县进一步完善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体制机制,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家庭农场培育发展数量取得较大突破,处于所在市前列;建立健全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机制,县级(含)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数量比例达5%以上;每个县创建5个以上家庭农场发展典型案例。

三、创建内容

(一)完善支持家庭农场培育政策体系。各项目实施县要加快制定配套措施,完善家庭农场培育政策体系,按照有文件、有机构、有人员、有扶持经费,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专人负责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

(二)加快推进家庭农场登记认定工作。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产业布局、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等,根据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原则,制定出台当地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建立健全登记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纳入到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管理。原则上,2020年桂平市、博白县、灵山县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数量较2019年底增长500户以上,融安县、容县、兴安县、平果县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数量较2019年底增长400户以上,柳城县、永福县、陆川县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数量较2019年底增长300户以上。新增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认定的家庭农场。

(三)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出台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扶持政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自治区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县级(含)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比例达5%以上。依托乡村振兴示范点、现代农业示范区、特色农业优势区等特色产业集群培育5个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形成我区家庭农场可模仿、可推广、可复制的发展经验。

(四)开展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积极选派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各项技能培训,使家庭农场经营者逐年分批得到轮训。同时,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合作经营,鼓励家庭农场主参与产业化联合体,有条件的引导扶持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项目资金安排。资金安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1977号)执行,项目资金按照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要求明确项目资金的方向、内容与时间期限,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完成、资金合法合理支出完毕。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有项目组织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的职责,要安排专人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严禁挪用和超范围支出,做到专款专用,防范和降低廉政风险。

(三)资金使用方向。

1.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等;支持示范家庭农场贷款贴息,购置农业机械装备等;支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农产品三品一标,创建品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每个项目县(市、区)用于家庭农场培训、典型宣传、材料印制等工作经费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总额的15%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项目监管。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项目资金下拨到县(市、区)、目标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管理责任明确到县(市、区)、绩效管理延伸到县(市、区),自治区将根据实际情况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项目县所在市要切实做好指导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项目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项目实施,成立项目实施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分工,统筹协调抓好落实。

(三)强化宣传指导。各项目县(市、区)要加强对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做法、成效进行总结,形成经验介绍或宣传信息,在各级媒体进行宣传。

(四)强化绩效考评。此项目已纳入绩效考评,为及时掌握各地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县(市、区)要根据自治区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方案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审定后,于2020331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一式两份纸质盖章后报送)。同时分别于915日、1215日前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联系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杨成行,联系电话:0771-218276713557012949,电子邮箱:gxny2759@126.com

 

附件:2020年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项目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