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省内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相关专家对职业健康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部门规章规定,按照《贵州省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黔卫健综函〔2020〕28 号)职业健康专家聘任程序要求,经研究,决定重新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推荐遴选职业健康专家人选,组建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专业分类
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范围:我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等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原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的职业(放射)卫生、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专家库成员。
专家库下设职业(放射)卫生专家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组。
二、推荐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职业健康事业,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工作。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从事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5年以上。其中业务能力及成绩确实突出,且经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考核合格后,推荐为职业(放射)卫生专家的职称限制可放宽至中级。
(四)各单位推荐的职业健康专家专业方向应是其所从事的主要工作。
(五)推荐为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中的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的(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及其他职业病诊断专业),需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根据被推荐人所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资质范围和主要从事的工作业务范围,每人可推荐至多三个专业。
(六)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两院”院士、荣获国家和省著名专家、享受国务院终身津贴、在国内或国际领域享有盛名等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参与职业健康业务和技术评审、管理咨询、现场检查、检测评价、职业病鉴定、事故应急处置等职业健康工作。
三、推荐程序
(一)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等相关单位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填写《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见附件,表格下载后请用A4纸双面打印),经专家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及盖章后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我委。已退休人员由原所在任职单位或现聘用单位负责推荐。
(二)我委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查,并统一组织培训。
(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将专家基本信息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专家名单,并颁发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聘书。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有利于强化我省职业健康工作技术支撑,有利于推动我省职业健康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专家推荐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推荐专家,严格把好推荐专家的基本信息审核关,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确保推荐专家的质量。
(二)中央在黔及省级各有关单位、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我委推荐相关专家;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推荐职业健康专家需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推荐,两组专家各限推荐10人。省级专家库成立后,各市(州)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市级职业(放射)卫生专家库,但不应再单独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三)请各推荐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人选的《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推荐表必须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委,可邮寄纸质版同时将Word版发至电子邮箱,或直接将电子版(应包含扫描版和Word版)发送到电子邮箱。(联系人:刘晴晴、杨浩,联系电话:0851-86802050,电子邮箱:gzzyjkjg@126.com,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政府大院5号楼1030室,邮编:550001。)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