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2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宁波不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省委、省政府“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目标任务,持续提升残疾人服务能力,全面实现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2021—2022年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轮次实施期限为2021—2022年,在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择优选择20个左右县予以支持,平均每个县两年共补助1000万元。
二、支持方向
本轮次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一)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建设。支持县级新建、改(扩)建政府主导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科学设置功能布局,建设、配齐无障碍设施设备。
(二)残疾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重点支持示范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试点建设及社区精准康复,提升试点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形成创新经验,发挥试点机构在全省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残疾人之家”提升改造。重点支持机构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改善助残服务环境,配好开展服务所需设备、器具和安全防护装备,加快无障碍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达到服务功能齐备、服务能力提升,机构实现健康稳定运营。
三、项目申报
参与申报的县要按照本通知及《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编制指南》(浙财社〔2019〕16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编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基本现状、发展目标、建设任务、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阐述建设项目所具备的特点、优势,以及在全面提升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进程中可借鉴推广的品牌效应和示范先行模式。其中,发展目标应结合项目建设,提出可量化的总体目标和分年目标,建设项目涉及多项发展目标的应分解细化分项指标(表式详见附件)。申报材料以县政府名义报送,一式10份,含申报文件、实施方案及相关支撑材料,电子材料同步报送。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5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项目实施要求
(一)强化组织,统筹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负总责,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筹整合资源,落实各项措施,一体化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奋力打造一批优质示范工程和服务品牌,形成可借鉴可推广可落地的浙江模式。
(二)强化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省财政将对项目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激励,由各县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做好资金安排使用,同时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项目县要按照《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升财政资金绩效。
(三)强化考核,科学开展评价总结。项目县要健全完善监管和评价制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抓好具体项目建设和实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开展阶段性绩效评价,确保两年总体目标如期实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创新做法,每年按要求将实施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残联。两年后开展总体绩效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每年考评结果优秀的县通报表扬并给予资金奖补;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将扣回补助资金。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社保处全龙江,电话:0571-87055743;
省残联计财部楼敏,电话:0571-86045245。
附件:2021—2022年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定量指标相关目标值表(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