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农委):

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申报原则

(一)目标任务。通过项目带动,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试点县目标任务如下:

1.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在2018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2.秸秆精细化还田、过腹还田水平大幅提升;3.秸秆“五化”利用得到加强,农村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基本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4.秸秆收储体系覆盖县、乡、村三级,市场化运转机制基本建立;5.县域全量化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或方案得到落实,探索出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应用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申报原则。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申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对秸秆综合利用高度重视,已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全量化规划或方案,并出台相关补助政策措施和配套政策;二是集中连片、整体推进。重点支持秸秆资源量大、禁烧任务重和综合利用潜力大的区域,整县推进;三是农用优先、多元利用。因地制宜,具有一定多元利用基础,有一定的模式和机制。突出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利用重点,科学确定秸秆综合利用的结构和方式;四是探索机制、长期运行。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农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政策扶持,突出体系、模式和机制建设,探索建立“谁受益谁处理”“秸秆换有机肥”等机制,形成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和稳定运行机制。五是突出重点,产业优先。优先支持500亩大坝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园区建设工作较好的区域,优先支持农村产业革命和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较好的区域,试点项目向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所在地倾斜。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以农为主的秸秆综合利用。1.大力推进秸秆还田。推广机械深耕精细化还田、秸秆快速腐熟、生物反应堆等技术。2.支持秸秆生产有机肥。鼓励将秸秆或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后产物作为原料生产有机肥,提高秸秆还田及肥料化利用水平。3.扶持发展秸秆饲料加工业。推广秸秆直接粉碎饲喂技术、青贮饲料机械化技术、秸秆微生物发酵技术、秸秆氨化技术等,支持建设秸秆青贮窖池、打包青贮饲料。4.支持发展秸秆基料化产业。鼓励利用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等秸秆加工栽培基料、养殖基料,支持秸秆生产食用菌菌基、菌包和菌渣生产饲料、有机肥、栽培基料等。5.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

(二)开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1.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运体系。支持以乡镇、村、企业或经纪人为主体,建设秸秆收储站点,统一建设、购置、使用秸秆收储、加工、运输设施设备,提供秸秆收集储运综合服务。鼓励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打捆压块和储存运输全程机械化。2.推动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支持开展土壤有机质含量对比检测,提升农用地环境监测水平。3.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和利用情况调查。

根据“集中投入,提高试点效率”的要求。试点县要根据当地秸秆资源禀赋、利用现状和发展潜力,确定秸秆开发利用方向和总体目标, 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整合资金,突出重点,确定试点任务。试点县应有整建制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创新思路、秸秆综合利用的中长期规划、能自筹一定资金捆绑投入、具备秸秆综合利用的产业优势、具有带动周边区域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能力,主要目标是探索形成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试点方案要科学可行,选择2种以上秸秆利用模式集中示范,重点突出秸秆还田和收储体系建设,其中秸秆还田要占项目建设任务的50%以上。

三、项目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每个试点县按照承担的试点任务情况,补助1000万元左右。

(二)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方向。中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秸秆综合利用所需的产品(服务)采购、设备购置、设施建设、检验检测; 建立健全秸秆收储体系;秸秆资源利用调查等,但补助资金不得单纯用于上述一项内容。补贴对象应为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秸秆利用生产加工企业和第三方服务组织等。

(三)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方式。财政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给予扶持。各试点县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四、试点县筛选和报批程序

为提高申报质量,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按照“县申报、市初审、省评审、部备案”原则进行。由每个市(州)综合考虑秸秆资源量大、工作基础好、禁烧任务重和综合利用潜力大等因素,推选一个备选县,经省级评审,择优选取,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一)县级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建设内容与概算表等,申报材料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

(二)市(州)级初审。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一个备选县,于3月15日前将备选县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级评审。采取省级审核和专家评审结合的方式。一是省级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州)推荐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二是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集中听取备选县负责同志的陈述和答疑,逐一打分。三是确定试点县。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试点县。试点县根据专家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农业农村厅审定通过后实施。

(四)部级备案。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整理有关资料,细化省级方案,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市州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指导相关县做好试点规划、项目考察和论证、申报等工作,加强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要落实相关责任,强化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主体的责任意识,积极研究出台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要健全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成立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合作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实施、农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试点实施方案编写。各试点县要立足本地实际,统筹规划,深入研究,科学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项目、实施步骤、时间安排等要素。实施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三)强化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套取、挪用。严格按照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和监管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财务管理,资金使用要符合支出范围,会计核算材料要规范、齐全、有效。鼓励地方政府配套整合财政资金和社会融资,支持企业、合作组织、农民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

(四)强化督导考评。加强试点项目监管,建立试点建设考评机制,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项目主要建设任务,2020年1月底前完成省试点工作总结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对试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达不到试点建设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因绩效评价差而严重影响全省考评成绩或项目建设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纪等问题的,2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建设项目。

联系人:陈纲(科教处)何仕军(能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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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

      2.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建设内容与概算表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