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经发〔2020〕258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扩大消费正向奖励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2020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0〕60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扩大消费正向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2020年度上半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15%的限上商贸企业,按实际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2020年度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10亿元以上的,按同比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申报对象 1.在实验区依法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3.依规纳统的限上商贸企业,且每月及时按照纳统制度要求报送统计数据,未能及时报送数据的企业则取消其奖补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式三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扩大消费正向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原件,一式三份) 2.依规纳统数据(统计部门提供,不对外公开) 3.银行开户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 5.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6.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上半年奖补标准的企业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符合全年奖补标准的企业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审核、拨付。区经发局会同区财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区经发局组织做好项目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区财金局加强程序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双方审核后,共同出具审核意见,联合下达奖励补助资金,并提交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五、监督管理 1.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应当在收到扶持资金后的下一年度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向区经发局报告。 3.本奖补资金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商业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30号)中第二条“支持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中“促进商贸稳增长”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4.补助金额超过省级资金盘子时按比例下调,已获得2019年度省、区级同类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附件:扩大消费正向奖励资金申请表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20年8月3日
(联系人:王萍,联系电话:23163045) 附件
扩大消费正向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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